按照國發〔2014〕43號文件規定,項目收益專項債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如土地儲備、政府收費公路等。這些項目形成的對應資產,必須嚴格加強管理,為今后到期專項債務償還提供有力保障。
財政部印發《關于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文)指出嚴格執行法定限額管理,地方政府專項債務余額不得突破專項債務限額。各地試點發行專項債券規模,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本地區專項債務限額內統籌安排,包括當年新增專項債務限額、上年末專項債務余額低于限額的部分。
89號文指出,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分類發行專項債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重點明確專項債券對應的項目概況、項目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資計劃、年度擬發行專項債券規模和期限、發行計劃安排等事項。分類發行專項債券建設的項目,應當能夠產生持續穩定的反映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的現金流收入,且現金流收入應當能夠完全覆蓋專項債券還本付息的規模。